共有產權是什麼意思 北京裝修網解讀法律焦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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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裝修網瞭解到,李亮是一名70後,早年間畢業於一所位於河南省的211高校,工作、結婚、生子,有瞭一對雙胞胎。

過瞭幾年,李亮在妻子支持下,先是在母校攻讀碩士,接著又考入北京一所名校攻讀博士,畢業後進入北京一傢事業單位工作,落下瞭戶口。

當時,單位考慮到他的傢庭情況,為他們提供瞭一套位於北京四環外的一居室,隻能居住,沒有產權。四口人居住雖然緊張,但兩個孩子還小,一傢人非常高興。

李亮讀書多年,妻子收入也不高,傢中並無多少積蓄,雖然在北京落戶,但一直沒有能力買房子。他原本想努力工作,有瞭積蓄後再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但沒有想到的是,北京的房價一路躥升,自己的收入距離房價差距越來越大。

“我一年的工資收入不夠買兩平方米四環外的房子。”李亮說起這些,總是直搖頭。讓他無奈的是,兩個孩子一天天長大,一居室越顯逼仄,而且,孩子的戶口隻能落在單位集體戶上。

8月3日,《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公開征求意見,北京擬推共有產權住房,主要是滿足無房傢庭的住房需求。如果購房人手上的買房款不夠買普通商品房,又不具備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就可以考慮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剛看到消息時,身為“剛需”的李亮眼睛一亮,等他把相關消息讀完一遍發現,笑著表示,“就像給我設計的一樣,我的條件都符合”。

根據征求意見稿,共有產權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設單位開發建設,銷售價格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水平,並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相關負責人解釋說,通過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方式,政府將其持有的部分產權的“使用權”讓渡給首次購房人,進一步降低瞭房屋出售價格,最大限度支持“夾心層”首次購房需求,滿足無房傢庭住房“剛需”。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解釋說,物權法對物權的共有作出瞭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是按份共有形態,是對於政策性商品住房,由政府與購房人雙方主體之間的按份共有。也就是,在房屋銷售時,根據項目銷售均價占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就確定瞭購房人所享有的產權份額和政府所享有的產權份額。”孟強表示。

“共有產權住房是將住房保障制度與市場機制有機結合的一種制度嘗試。通過政府持有部分份額的方式進行讓利,從而有效降低初次購房者的支付壓力和還貸壓力。”住建部委托中國社科院研究項目“共有產權住房研究”核心成員、中國社科院城市與競爭力研究中心研究員鄒琳華表示。

在鄒琳華看來,相對於商品房,就共有產權住房而言,政府除瞭折價入股外,還存在一些隱形補貼,加上降低初次購房者的支付壓力和還貸壓力,“如果定價合理,一房難求或搖號申購都可能是常態”。

共有產權權益如何分

在瀏覽征求意見稿全文時,李亮對有的條款一眼就能夠看明白,對有的條款則不是很明白。

比如,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原分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申請,由代持機構回購。回購價格按購買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共有產權住房使用。

根據征求意見稿,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也可按市場價格購買政府份額後獲得商品住房產權。

對此,鄒琳華的解釋是,共有產權住房與商品房本質上並無不同。二者的主要差別在於,共有產權住房把商品房的折價部分明確為政府的“股份”,同時規范瞭5年後上市的退出機制。

也就是說,共有產權住房在5年後上市出售時,除瞭按約定份額上交部分收益,還應當按政府份額上交部分本金。

鄒琳華舉瞭一個例子,比如,共有產權房初始購房定價為70萬元一套,而當時同等商品房市場參考價為100萬元,共有產權房中政府份額確定為30%。5年後這套房子上市出售時,如果市場價上漲為200萬元,則需要上交給政府的金額為:30萬元(本金中的政府份額)+30萬元(收益部分的30%)=60萬元。

也就是說,5年之後,如果購房人想取得房子的全部產權,可以按照購買政府的份額,購買之後房子也由共有產權住房變成瞭商品住房。

孟強解釋說,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在事先就與購房人約定好瞭房屋的處分條件,即: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一般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

孟強還提醒,在共有產權關系存續期間,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共有人可以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根據《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政府雖然享有房屋的一部分產權,但並不直接使用房屋,而是將房屋全部面積均交給購房人使用,政府隻是作為按份共有人保留其共有產權,並對購房人對房屋的使用和轉讓情況進行監督。

在孟強看來,《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也留意到瞭政府的法律風險,規定購房人、同住人違反購房合同約定,有擅自出售、贈與、出租、出借或超過份額擔保等行為的,代持機構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改正,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構建新型房屋產權關系

在李亮看來,自己名下如果能擁有一套住房,已經是一件非常值得高興的事情,不會考慮5年以後把房子賣掉,“何況以我們傢現在的收入,如果房價持續上漲,也沒有能力換套房子”。

李亮把這個好消息也告訴瞭妻子,妻子也很期待,還問他:“啥時候可以申請”李亮也不知道,畢竟,《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仍處於征求意見階段,距離出臺肯定還有一段距離。

鄒琳華表示:“共有產權住房不但能夠降低‘剛需’的購房支付壓力,如果購房人在房子裡長期住下去的話,根本不用考慮共有產權問題,政府不會向你再收取費用。”

在孟強看來,通過對物權法規定的共有制度的靈活運用,《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構建瞭有別於自住型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新型政策性房屋產權關系。

“通過共有物處分的法律限制和合同的事先約定,政府長期、穩定地持有此類政策性房屋部分比例的產權,控制瞭政策性房屋的流轉,將流轉的受讓人范圍限定在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傢庭上,有效地實現瞭此類房屋僅服務於確有住房需要的特定人群的政策性目的。”孟強認為,也能夠在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滿足城市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方面發揮良好的作用,為住房“剛需”人群解決城市住房問題。

北京擬推出的共有產權住房政策,也是我國近年來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種探索。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國內共有產權住房的試點始於2007年,由江蘇省淮安市先行探索。按照淮安的做法,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傢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其用地由劃撥改為出讓,將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之間的價差和政府給予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產權。

“比起傳統的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是百姓花瞭經濟適用房的錢買到的商品房。”據當地有關負責人介紹。

2010年,上海推出共有產權住房,申請人需要具有城鎮常住戶口3年以上,且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無住房出售或贈予行為。此外,國內其他城市也在探索共有產權住房制度。

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

2013年12月,在全國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會議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在部署2014年工作時明確表示,“要更加註重分類指導,探索發展共有產權住房和強化市場監管”。

2014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委制定《關於試點城市發展共有產權性質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導意見》,全面開始推動發展共有產權住房。

對於北京此舉,鄒琳華建議,共有產權住房探索成功與否,還需要把好入口關。共有產權住房中,政府份額越高,其準入審核機制相應地應越嚴格。否則,共有產權房也難免淪為少數人套利的工具。

“大道至簡。在保障其共有產權基本要義的前提下,共有產權住房制度應盡量簡化規則,讓老百姓都能理解。”北京裝修網瞭解到,鄒琳華說,“至於共有產權住房的份額如何劃分、住滿5年之後的轉讓、上市等具體細則,可以在申購合同中進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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